首  页  |  最新资讯  |  通知公告  |  协会机构  |  专家访谈  |  协会刊物  |  专家咨询  |  书画巡展  |  关于我们
协会简介  |  协会动态  |  相关政策  |  会员机构  |  会员风采  |  养生有道  |  就医指南  |  健康商城  |  下载专区
欢迎访问: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  
工作动态  
最新资讯
通知公告
专家访谈
协会活动
会员天地  
养生有道
原创手札
书画巡展
会员风采
为您服务  
 政策查询
 专家咨询
 家庭急救
 就医指南
健康商城  
产品名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江苏省民政厅
 南京市民政局
 中国血疗网
新闻详情  

 

标题: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健字:
主要内容: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5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南京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2.2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设施准备  
  3.4   人力准备  
  3.5   动员准备  
  3.6   科技准备  
  3.7   宣传培训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4    Ⅲ级响应  
  6.5    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救助责任奖励  
  8.3   预案管理修订  
  8.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防治灾害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 
  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救助,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工作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 
  2.1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  
  2.2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与各区和市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施。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   市、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级财政每年结合全市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区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规划建设灾害易发地区的救灾物资仓储中心,完善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南京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实行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和储备制度,签定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建立南京市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数据库。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货和紧急调拨机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  
  3.3   设施准备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电力、通信、交通、场所等保障。  
  3.3.1   南京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负责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全市统一互联的灾情专用通信网络。  
  3.3.2   市交通局配合市公安局建立完善救灾应急保障绿色通道机制。  
  3.3.3   市旅游委、人防办、体育局、园林局以及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公园、广场、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4   人力准备  
  3.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系统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培育、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2   推行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进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4.3   组织民政、国土、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   动员准备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以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流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3.6   科技准备  
  3.6.1   组织民政、国土、水利、农业、卫生、安监、地震、气象、海事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南京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6.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6.3   开展国际、国内间救灾工作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救灾工作经验,提升全市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  
  3.7   宣传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扩大民生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 
  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定期向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机制。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相关区和市有关部门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市委宣传部共同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并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灾害进展监测;  
  (3)根据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通知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和相关大型仓储超市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生产工作,启动与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6)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 4 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申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市支队根据市政府的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物价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协助保障应急通信,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南京供电公司负责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恢复工作。市水利局、公安消防局、水务集团等部门负责协助保障灾区饮水供应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5 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申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3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参加,制定、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4)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申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根据需要,负责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2 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制定、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申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4)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由相关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或市民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由市、相关区政府或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就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定,并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向社会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民政局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通报救助工作进展与成效,并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相关区政府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2   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3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商务局保障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7.3.1   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市国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财政局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结果,与市财政局会商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7.3.3   规划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的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评估报告后,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2   救助责任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因此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修订  
  本预案由市社区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7〕101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4 jinqiu99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地址:瑞金北村57幢506室 电话/传真:86535090,86663069 邮编:210004 [请你留言]

苏ICP备15011054号-1[您是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