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最新资讯  |  通知公告  |  协会机构  |  专家访谈  |  协会刊物  |  专家咨询  |  书画巡展  |  关于我们
协会简介  |  协会动态  |  相关政策  |  会员机构  |  会员风采  |  养生有道  |  就医指南  |  健康商城  |  下载专区
欢迎访问: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  
工作动态  
最新资讯
通知公告
专家访谈
协会活动
会员天地  
养生有道
原创手札
书画巡展
会员风采
为您服务  
 政策查询
 专家咨询
 家庭急救
 就医指南
健康商城  
产品名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江苏省民政厅
 南京市民政局
 中国血疗网
新闻详情  

 

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健字:
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7

 

宁民福〔2013〕286号

 

 

 

 

宁民福〔2013〕28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助老服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市社会组织工作园、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以下简称“助老卡”)获取养老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助老卡工作委托南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助老卡以南京市市民卡A卡(以下简称“市民卡”)为载体,由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负责后台运营和技术支持,市民卡公司在助老卡运营和技术支持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居家协会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明确。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助老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市民卡并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 助老卡分为一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一类卡”)和二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二类卡”)。一类卡为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二类卡为其他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当一类卡不使用卡内消费额度时,其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等同于二类卡。
第七条 助老卡的基本功能:1.开设专用账户(仅指一类卡),为持卡人充入一定价值的养老服务消费额度;2. 记录接受服务的“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3. 凭卡在助老卡定点使用单位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第八条 一类卡存有的消费额度不可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之外的商品。
 
第三章 服务商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全市助老卡定点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由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服务商应合法注册,具备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服务资质。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的服务,优惠项目及优惠幅度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单位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最低优惠价格,优惠项目和幅度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根据老年人所有服务需求和服务商的资质确定定点服务商。各区确定的服务商应通知服务对象,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和公开。
第十三条 市居家协会可与各类商会、市餐饮协会等单位合作,选定市场化的企业和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商,选定服务商的服务人群、服务项目、优惠措施等情况应向各区通报。
第十四条 一类卡使用消费额度时原则上限于在户籍地所在区的范围内使用,用于下列项目:
1.居家养老“五助”服务类项目: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五类服务,上述服务仅指由养老护理员或其他服务人员提供的人工服务。
2.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服务对象入住非本区范围的养老机构时,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更改服务区域的申请。市民政局委托市居家协会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一类卡老年人,由户籍地所在区民政局统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委托市居家协会统一调整该老年人助老卡的使用区域。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对失能严重的独居老人,应指定服务商为其服务,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二类卡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助老卡定点单位使用,并享受该单位承诺的优惠价服务项目。
 
第四章 助老卡开通及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一类卡开通流程:
1.由各区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流程完成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批,每月月底前5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相关信息传送至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同步将助老卡的额度标准和数量以书面形式(传真件或扫描件)通知市居家协会。
2.市居家协会汇总全市一类卡开通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开通、充值明细以书面形式(传真件或扫描件)于每月月底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民卡公司,并通过网络将开通明细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传送至市民卡公司助老专用账户系统。
3.市民卡公司根据市居家协会的书面通知对网络提交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月底前1个工作日完成助老卡账户的开通,并充入相应的消费额度,将完成情况按照市民卡公司-市居家协会-区民政局的渠道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市民卡公司根据《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每月为一类卡充入一定价值的消费额度。
第二十条 二类卡无需专门开通,当市民卡内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当前日期比对满六十周岁时,在下个月3日前由市民卡管理系统自动开通二类助老卡的相关功能。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网络提交信息和为一类卡充入消费额度的,书面通知的流程正常进行,服务对象按照核定的额度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协调下,书面记录消费情况,网络故障排除后,由市居家协会统一汇总并在系统上确认消费情况。本条规定的操作细节由市居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在接受养老服务时应当持助老卡刷卡消费,否则服务商可拒绝消费额度的使用及相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一类卡由本人实名无密码消费,当年消费额度有效期到次年3月1日0时截至,过期则当年消费额度归零。
第二十四条 助老卡丢失(或损坏),服务对象挂失后,消费额度只进不出,解除冻结后可以正常消费。助老卡挂失、补办按照市民卡挂失、补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应当配备助老卡刷卡终端,刷卡终端的数量应与老年人刷卡规模相适应。助老卡刷卡终端为支持助老卡专用账户刷卡支付的智能手机终端。助老卡刷卡终端分为两种类型:
1.全功能型:支持NFC功能并安装有Andrio系统的智能手机,安装助老卡支付APP应用后即可支持助老卡支付;
2.半功能型:安装有Andrio系统但不支持NFC功能的智能手机,需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方可支持助老卡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提供的助老卡刷卡终端必须经居家协会审批并在市民卡公司注册认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助老卡刷卡终端受理助老卡消费前,服务商须从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免费下载助老卡支付APP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使用助老卡刷卡终端、购买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以及相关终端、设备的使用培训等工作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刷卡时应确认“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场化的餐饮企业、理发店等相关机构被指定为助老卡定点服务商时,其刷卡终端的购置和使用由市民政局、市居家协会负责与市商务局、市餐饮协会等单位协调。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结算
第三十条 老年人持一类卡消费时,卡内消费额度充抵等价的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由持卡人另外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服务商与各区的经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以市信息系统记载的消费额度为准,信息系统的网址及用户由市居家协会分配并通知各区或相关单位。各区与服务商自行商定每月结算日期。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与各区的经费每年结算一次,经费标准以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的消费额度为准,具体结算时间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服务商自备支持全功能助老卡刷卡终端的,市民政局给予手机购买者1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服务商自备半功能助老卡刷卡终端的,如需购置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由各区提出购买计划汇总至市居家协会,并预交购置费350元/部(随市场价格调整),交款后30日内交付外置刷卡设备,费用由服务商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服务商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两种终端实际使用数量,每台支付8元/月的服务费(随市场价格调整),由市居家协会代为收取交付给技术合作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专用外置助老卡刷卡应用软件模块终身免费维护,硬件损坏收取相应维修成本。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与服务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参照《实施办法》配套的协议格式。
第三十八条 市居家协会应当根据使用权限为各服务商、各区、街镇、社区(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开放登录账户,提高管理监督的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市居家协会应通过市信息平台对全市助老卡使用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未纳入市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的数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各区民政局应对服务商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市民政局委托市居家协会对服务商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民卡公司应当多渠道拓展外接支付设备开发商,以降低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的采购成本。
第四十二条 市民卡公司应逐步拓展助老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拓展的功能由市居家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信息平台运营商应保证信息系统内各类数据的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7
宁民福〔2013〕286号
 
 
 
 
宁民福〔2013〕28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助老服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老龄办、省民政厅、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市社会组织工作园、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市祖堂山社会福利院、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以下简称“助老卡”)获取养老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助老卡工作委托南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助老卡以南京市市民卡A卡(以下简称“市民卡”)为载体,由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负责后台运营和技术支持,市民卡公司在助老卡运营和技术支持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居家协会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明确。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助老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市民卡并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 助老卡分为一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一类卡”)和二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二类卡”)。一类卡为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二类卡为其他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当一类卡不使用卡内消费额度时,其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等同于二类卡。
第七条 助老卡的基本功能:1.开设专用账户(仅指一类卡),为持卡人充入一定价值的养老服务消费额度;2. 记录接受服务的“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3. 凭卡在助老卡定点使用单位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第八条 一类卡存有的消费额度不可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之外的商品。
 
第三章 服务商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全市助老卡定点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由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服务商应合法注册,具备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服务资质。
第十一条 服务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的服务,优惠项目及优惠幅度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单位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最低优惠价格,优惠项目和幅度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应当根据老年人所有服务需求和服务商的资质确定定点服务商。各区确定的服务商应通知服务对象,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和公开。
第十三条 市居家协会可与各类商会、市餐饮协会等单位合作,选定市场化的企业和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商,选定服务商的服务人群、服务项目、优惠措施等情况应向各区通报。
第十四条 一类卡使用消费额度时原则上限于在户籍地所在区的范围内使用,用于下列项目:
1.居家养老“五助”服务类项目: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五类服务,上述服务仅指由养老护理员或其他服务人员提供的人工服务。
2.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服务对象入住非本区范围的养老机构时,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更改服务区域的申请。市民政局委托市居家协会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一类卡老年人,由户籍地所在区民政局统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委托市居家协会统一调整该老年人助老卡的使用区域。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对失能严重的独居老人,应指定服务商为其服务,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二类卡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助老卡定点单位使用,并享受该单位承诺的优惠价服务项目。
 
第四章 助老卡开通及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一类卡开通流程:
1.由各区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流程完成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批,每月月底前5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相关信息传送至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同步将助老卡的额度标准和数量以书面形式(传真件或扫描件)通知市居家协会。
2.市居家协会汇总全市一类卡开通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将开通、充值明细以书面形式(传真件或扫描件)于每月月底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民卡公司,并通过网络将开通明细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传送至市民卡公司助老专用账户系统。
3.市民卡公司根据市居家协会的书面通知对网络提交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月底前1个工作日完成助老卡账户的开通,并充入相应的消费额度,将完成情况按照市民卡公司-市居家协会-区民政局的渠道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市民卡公司根据《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每月为一类卡充入一定价值的消费额度。
第二十条 二类卡无需专门开通,当市民卡内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当前日期比对满六十周岁时,在下个月3日前由市民卡管理系统自动开通二类助老卡的相关功能。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网络提交信息和为一类卡充入消费额度的,书面通知的流程正常进行,服务对象按照核定的额度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协调下,书面记录消费情况,网络故障排除后,由市居家协会统一汇总并在系统上确认消费情况。本条规定的操作细节由市居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在接受养老服务时应当持助老卡刷卡消费,否则服务商可拒绝消费额度的使用及相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 一类卡由本人实名无密码消费,当年消费额度有效期到次年3月1日0时截至,过期则当年消费额度归零。
第二十四条 助老卡丢失(或损坏),服务对象挂失后,消费额度只进不出,解除冻结后可以正常消费。助老卡挂失、补办按照市民卡挂失、补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应当配备助老卡刷卡终端,刷卡终端的数量应与老年人刷卡规模相适应。助老卡刷卡终端为支持助老卡专用账户刷卡支付的智能手机终端。助老卡刷卡终端分为两种类型:
1.全功能型:支持NFC功能并安装有Andrio系统的智能手机,安装助老卡支付APP应用后即可支持助老卡支付;
2.半功能型:安装有Andrio系统但不支持NFC功能的智能手机,需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方可支持助老卡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提供的助老卡刷卡终端必须经居家协会审批并在市民卡公司注册认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助老卡刷卡终端受理助老卡消费前,服务商须从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免费下载助老卡支付APP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使用助老卡刷卡终端、购买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以及相关终端、设备的使用培训等工作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刷卡时应确认“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场化的餐饮企业、理发店等相关机构被指定为助老卡定点服务商时,其刷卡终端的购置和使用由市民政局、市居家协会负责与市商务局、市餐饮协会等单位协调。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结算
第三十条 老年人持一类卡消费时,卡内消费额度充抵等价的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由持卡人另外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服务商与各区的经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以市信息系统记载的消费额度为准,信息系统的网址及用户由市居家协会分配并通知各区或相关单位。各区与服务商自行商定每月结算日期。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与各区的经费每年结算一次,经费标准以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的消费额度为准,具体结算时间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服务商自备支持全功能助老卡刷卡终端的,市民政局给予手机购买者1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服务商自备半功能助老卡刷卡终端的,如需购置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由各区提出购买计划汇总至市居家协会,并预交购置费350元/部(随市场价格调整),交款后30日内交付外置刷卡设备,费用由服务商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服务商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两种终端实际使用数量,每台支付8元/月的服务费(随市场价格调整),由市居家协会代为收取交付给技术合作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专用外置助老卡刷卡应用软件模块终身免费维护,硬件损坏收取相应维修成本。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与服务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参照《实施办法》配套的协议格式。
第三十八条 市居家协会应当根据使用权限为各服务商、各区、街镇、社区(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开放登录账户,提高管理监督的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市居家协会应通过市信息平台对全市助老卡使用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未纳入市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的数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各区民政局应对服务商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市民政局委托市居家协会对服务商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民卡公司应当多渠道拓展外接支付设备开发商,以降低专用外置助老卡支付模块的采购成本。
第四十二条 市民卡公司应逐步拓展助老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拓展的功能由市居家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信息平台运营商应保证信息系统内各类数据的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4 jinqiu99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地址:瑞金北村57幢506室 电话/传真:86535090,86663069 邮编:210004 [请你留言]

苏ICP备15011054号-1[您是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