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最新资讯  |  通知公告  |  协会机构  |  专家访谈  |  协会刊物  |  专家咨询  |  书画巡展  |  关于我们
协会简介  |  协会动态  |  相关政策  |  会员机构  |  会员风采  |  养生有道  |  就医指南  |  健康商城  |  下载专区
欢迎访问: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  
工作动态  
最新资讯
通知公告
专家访谈
协会活动
会员天地  
养生有道
原创手札
书画巡展
会员风采
为您服务  
 政策查询
 专家咨询
 家庭急救
 就医指南
健康商城  
产品名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江苏省民政厅
 南京市民政局
 中国血疗网
新闻详情  

 

标题:南京市困难群体优惠政策汇编

关健字:
主要内容:
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民生保障的制度性设计和安排。近年来,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工作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础性保障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大量惠及困难群体的制度和政策。为更好地向全市广大困难群体宣传这些优惠政策,促进惠民举措实实在在地惠及到困难群体,南京市民政局依托南京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平台,向市卫生、教育、住房、工商、税务、工会、残联、红十字会、供水、供电等数十个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近年来出台且仍在执行的涉及到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分别归纳为生活救助、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住房保障、公共交通、水电气、司法、城市管理、工商、税收等共11类56项,编印成册向全市各区县、街镇和社区发放。同时,还将与主流媒体合作,在报纸、网站上进行宣传,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让全市困难群体更加深入了解各类惠民政策,享受更多的实惠。 
    
    
    
  编  者    
  2013年1月 
    
  
  生活救助类 
  1、城乡低保:南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每月享受低保金。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9号)、《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申请低保,由户主向街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授权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涉农街镇人员,可到社区(村)领取、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提供相关材料,由社区(村)转交街镇社会救助中心。申请受理后,由民政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评议通过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按相关规定调查、核实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生活困难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享受生活救助金。 
  政策依据:《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宁民助[2011]137号、宁财社[2011]723号)、《关于明确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收入核算及救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宁民助[2012]29号、宁残就[2012]3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残联。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区(县)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核定。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受理机关及残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4、困难居民家庭物价补贴: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达到一定标准时,向困难居民(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运机制的通知》(宁发改农经字[2011]706号)。 
  实施部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当月度CPI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即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12。当月度CPI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8。考虑到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实际困难,参照上述启动条件,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即当月度CPI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每月每户发放35元;超过5%(含5%)以上,每月每户发放50元。物价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无需申请。 
    
  医疗卫生类 
  5、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救助封顶额为2.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年度救助封顶额为1.25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23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原十区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与基本医保报销同步结算,无需申请。其他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其他证明材料。街道(镇)社会救助中心进行审核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医疗救助金。 
  6、惠民医疗服务:城乡低保对象就医享受 “五免、五减半、三优惠”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惠民医院减免惠民对象医疗费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06]309号)等。 
  实施部门: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并提供特困证明和病症证明,通过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后,发放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卡每年需年检确认),凭证到13家惠民医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7、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及重大精神病,新农合对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达到定额费用标准的7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再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达到定额费用标准的20%。 
  政策依据:《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8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增加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7号、《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1]15号)。 
  实施部门:卫生、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新农合对救治对象的补偿直接在定点救治医院现场减免,符合民政救助的按照民政要求执行。其中对“同意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 
  8、红十字金陵医疗救助博爱资金大病救助: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患大病的(大病种类见文件规定),个人医药费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扣除已享受的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及其他惠民等优惠减免,个人医药费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按自付费用1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5000元。 
  政策依据:《红十字金陵医疗救助博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宁红字[2012]27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红十会会。 
  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区(县)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红十字会每月10日前汇总集中报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经博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救助。 
  9、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城乡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开展0-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的意见》(宁残发[2007]49号)。 
  实施部门:残联、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 
  申请程序:由残疾儿童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格,经过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调查核实,报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认定。 
    10、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非住院的贫困精神病人每人每月提供100元免费药品。 
  政策依据:《南京市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细则》(宁精卫办[2007]2号)、《关于增加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药费的通知》(宁财社[2012]680号、宁残康[2012]134号) 
      实施部门:残联、卫生部门。 
  申请程序: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意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自愿申报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人员,须带身份证、残疾证、户口本,填报《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登记表》,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由社区居村、乡镇街道、区县残联、市残联逐级审批。审批后贫困精神病人在各区县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药品。 
  11、特困家庭妇女按标准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免费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家庭中65岁以下已婚妇女,且未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免费妇科疾病检查的。 
  政策依据:《南京市为特困家庭妇女按标准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宁妇儿工委办[2009]7号)。 
  实施部门:妇儿工委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人员摸底,发放免费妇检卡,受检妇女凭免费妇检卡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普查。 
  12、社会困难群体免收预防接种劳务费,免收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免收对象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 
  13、社会困难群体免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免收对象为下岗职工中自谋职业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中的从业人员。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 
  14、社会困难群体减免医疗事故鉴定费:减免对象为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 
  政策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4]46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卫生部门 
    
  教育培训类 
  15、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和奖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南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考入各类国家认可的中、高等学校或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中、高等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 
  政策依据:《南京市关于资助和奖励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实施办法》(宁残就﹝2008﹞91号)。 
  实施部门:市残联。 
  申请程序:凭本人中、高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原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南京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领表”;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对“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员按照标准发放助学补助金。各区县残联于10月底前将“(  )年度南京市享受助学补助奖励一览表”报市残联教育就业处;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助学奖励由市残联按照标准统一发放。 
      16、特困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及减免相关费用政策:一是市总工会每年对市级建档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发放助学金;二是与市教育部门联合对义务和非义务阶段及幼儿园就学的市级建档特困职工子女给予相关费用的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4]166号) 。 
  实施部门: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申请程序:教育助学需持证办理减免、领取助学券 

17、城镇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等免收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5]171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8、低保对象子女、孤儿等减免技工学校学费:低保对象子女减免50%以上或全免、孤儿全免。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9、低保对象子女中的孤儿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和技工学校住宿费。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住房保障类 
       20、低保户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优惠: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其中低保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其他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50元的,补足至1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300元。 
  政策依据:《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满足申领租赁补贴条件的低保家庭,应当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1、放弃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上调租赁补贴金额: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而选择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上浮20%。 
  政策依据:《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应当由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2、廉租住房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低保无房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享受全额租赁补贴满两年的,可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建保字[2010]1131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3、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民政部门确认的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一处(套)住房提租后,按户减70%的租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宁房管[2002]221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程序:租金减免对象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市房改办出具的廉租房实物配租承租通知书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无误后,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按户减70%。 
  2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可申领保障性购房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每人每平方米720元标准计算。 
  政策依据:《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程序:申领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价格优惠:保障性住房在保持项目收支总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上,针对不同的用途和供应对象,实行差别定价。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供应对象为两种(含)以上的,其中供应双困户家庭的保障房保障面积内的销售价格按项目基准价格的85%定价。 
  政策依据:《关于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85号) 
  实施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公共交通类 
  26、公共交通乘车优惠:本市离退休干部免费乘车(凭证);70周岁老人免费乘车(刷卡);60-69周岁老人乘车半价(刷卡);、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凭证);革命伤残警察免费乘车(凭证) 。   
  实施部门:公交。 
  27、残疾人免费乘车: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轨道交通和轮渡航线(刷卡)。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仍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以上市内交通工具。 
  政策依据:《南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车船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2)20号)。 
  申请程序:优惠对象凭身份证、市民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市民卡公司的办理网点自愿申请开通残疾人免费乘车功能,功能开通后方可免费乘坐我市具备刷卡设备的公交、地铁线路和轮渡航线。 
  2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每年260元。对象为我市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以一人一车为限。 
  政策依据:《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宁财社[2011]304号)。 
  实施部门:残联、财政部门。 
  申请程序: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证》(或《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证》)及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放的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准驾证、行驶证到户口所在区(县)残联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后,每年一次性领取燃油补贴。 
    
  水电气类    
      29、困难群体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政策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实施部门:南京供电公司。 
  申请程序: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低保或五保对象证明以及用电户号到供电营业厅申请,供电公司核对证件编号与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一致后,登记相关信息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即办理完成。 
      30、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居民电价收费标准执行: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价格一律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7]421号)。 
  实施部门:南京供电公司。 
  申请程序:养老服务机构到供电营业厅领取变更电价申请表(一个用电地址一张表)。仔细核对实际用电地址、具体的用电户号,准确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办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供电公司在接到变更电价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及时到现场进行用电性质核查,确认无误后按居民电价收费标准执行。 
      31、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优惠: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其他类别根据系数计算,其中保障性住房为0.80。保障性住房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 
  实施部门:南京供电公司。 
  申请程序:携带区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供电公司小区新装流程办理。 
      32、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用电按居民电价收费标准执行:对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收取。电价执行范围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服务设施的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具体包括: 
  (1)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 
  (2)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办的服务于社区居民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的照明用电; 
  (3)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用电; 
  (4)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电。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209号)。 
  实施部门:南京供电公司。 
  申请程序:城市社区居委会到供电营业厅领取变更电价申请表(一个用电地址一张表)。仔细核对实际用电地址、具体的用电户号。表格加盖公章,办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和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用电应提供区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对于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的用电应提供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文件。我公司在接到变更电价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及时到现场进行用电核查,确认其实际使用性质与项目文件一致后按居民电价收费标准执行。 
      33、困难群体供水补贴:补贴对象为城镇低保对象自来水用户和特困职工自来水用户,补贴时限为2012-2015年。 
  政策依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 
  实施部门:各供水企业、民政部门、工会。 
  申请程序:按照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每年一次性补贴40元,分别于每年12月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市级特困职工证明或低保对象证明、缴纳税费发票,到所属供水单位领取补贴。 
    
  司法类 
  34、针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服务免费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1)农村五保对象;(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可以获得下列案件事项的免费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13)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1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其中,第(12)、(13)、(14)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 
  实施部门: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 
  35、法律援助降低条件政策:在对低保对象实行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援助人群扩大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户(即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2倍以内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人员、残疾人员、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子女、独居的70岁以上老人、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变故等六类特困群体)。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99号)。 
  实施部门: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 
  36、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考生减免50%司法考试费。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7]243号)。 
  实施部门:司法部门。 
    

城市管理类

  37、低保户垃圾费退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垃圾费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实施部门:市城管局收费处。 
  申请程序:每半年市民政局统计低保户数,市城管局把对应垃圾费资金拨付到各区民政局账户,各区民政局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返还给低保户。 
  38、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垃圾费退返:对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政策依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实施部门:市城管局收费处。 
  申请程序:每年市总工会统计上一年度全市特困职工家庭数,市城管局把对应垃圾费资金拨付到市总工会账户,通过特困补助金发放渠道返还给特困职工家庭。 
    
  工商类 
  39、减免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或者自然人依申请减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1)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中小企业;(2)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中小企业;(4)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注册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的)。 
  政策依据:《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减免政策的通知》(宁工商财[2010]1号)。 
  实施部门:工商部门。 
  申请程序:申请人(企业)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工商部门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优惠,减免注册登记费。 
  40、下岗职工开办私营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下岗失业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收类 
      42、安置残疾、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43、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失业人员等个人从事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相关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其他类 
  44、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的优惠政策。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允许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进入公园。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门票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五折。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24号)、《关于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宁价服[2010]123号)。 
  实施部门:各级园林部门、景点。 
  申请程序:持相关证件直接进入。 
      45、在市总工会申请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凡在市总工会申请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6、城市低保对象减免有线电视安装费、有线(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城市低保对象安装费减半收取;收视维护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用户6.5元/月.终端。 
  政策依据:《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02]238号)、《关于调整南京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71号)。 
  实施部门:广电部门。 
  申请程序:凭有效证件到广电营业网点申请。 
  47、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低保户、特困户8元 /月.终端。 
  政策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费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88号)。 
  实施部门:广电部门。 
  申请程序:凭有效证件到广电营业网点申请。 
  48、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免费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政策依据:《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民规[2010]5号)。 
      实施部门: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丧事承办人持有效证件和拟免费对象相关证明原件向属地殡仪馆提出申请,经殡仪馆确认并报殡葬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实施。 

49、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城市低保对象免收集体户籍管理费、规费代缴手续费。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0、低保对象、企业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首次更换或办理社会保障卡(南京市民卡)优惠政策:对持有我市原社会保障卡人员(包括原劳动保障卡IC卡和CPU卡)、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居民医保全额补助人员、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及持敬老卡人员,首次更换或办理免费。 
  政策依据:《关于我市社会保障卡(南京市民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11]290号)。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1、五保户、低保对象、特困户等免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政策依据:《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05]325号)。 
  实施部门:公安部门。 
  52、盲人、残疾人、孤寡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免收犬牌、证、芯片及植入和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以及特种犬(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军用犬、警用犬、动物园观赏犬、科研实验用犬等)免收。 
  政策依据:《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市养犬管理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宁价费[2010]47号)。 
  实施部门:公安部门。 

Copyright © 2004 jinqiu99 All Rights Reserved.
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地址:瑞金北村57幢506室 电话/传真:86535090,86663069 邮编:210004 [请你留言]

苏ICP备15011054号-1[您是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