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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开展《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健字: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主要内容:
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宁老龄办〔2012〕5号
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                  
关于开展《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办: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南京都市圈建设工作精神,加快推动我市老年人享受全省及外地惠老政策,依据《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印制和管理办法》,从2012年7月起,在全市开展《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对年满60周岁的我市户籍老年人;外地来宁居住一年以上的老年人(都市圈南京、镇江、扬州、淮安、马鞍山、滁州、芜湖、巢湖8市户籍老年人可免除居住时限要求)可申领发放《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2、原持有《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本着自愿原则申领换发《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申领程序
1、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区县老龄办指定地点申请登记。
2、常住我市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都市圈老年人免除居住时限),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各区县老龄办指定地点申请登记。
3、申请办证的老年人需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数码照片1张(各申请登记点可组织在办证地点现场拍摄),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登记表》(附件1),经本人核对无误后,发给《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凭证》(附件2),并按照登记的老年人资料填写《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便查询汇总。
4、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应按原程序在原地点办理,原编号注销。
三、制作交付
1、《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各区县要按照省老龄委确定的统一式样和制作标准,在省市老龄办与之签署协议的定点制作单位统一加工制作。
2、各区县老龄办对申请登记点报送的老年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在收到办证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并送达各区县老龄办。
四、使用管理
1、我市《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工作服从省老龄办统一管理,市老龄办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县老龄办负责组织登记、汇总、审核、发放。
2、《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使用。持证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省政府明确的优待政策和本市老年人优待,老年人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后,《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原则上应收回。
3、各地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优待证》发放事项,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4、转借、冒用、涂改或买卖《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发放。对未换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我市老年人,持《南京市老人优待证》在本市范围仍然有效。
2、《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解决困难的,按照省有关老年人优待证管理办法可以向申领者收取工本费。对低保、五保和“三无”老年人申请办证实行免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民政、老龄商财政部门共同解决。
3、《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编号,共14位,第1位“南京市”:统一填写“A”,第2、3位表示区县,第4-6位表示街镇,第7-10位表示村、社区居委会,第11-14位表示每个老人的不同编号(对民间有避讳的号码,各区县可自主决定是否弃用)。编号具体见附件4。
附件1: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登记表
附件2: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凭证
                                                                                     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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